非公证继承公告 (李传红)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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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公告 (李传红) 申请人A李长兰3422241961--0025、B李传军1101081965--8970、C李传红3422241963--0242、D李征3101101968-8014,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月华、李瑞祥的房地产,于2023年5月18日向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孙月华、李瑞祥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及2011年4月28日死亡, 二、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李传红提供,有继承权继承人有无遗漏及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由其负责。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灵璧县教委院内(房产10237号、土地:灵国用(2000)第013366号)。 四、继承人李传红口述,上述房地产由李传红一人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73、74号窗口(联系电话:0557-2379051)。
公告单位: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8日 (供稿人:姜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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