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刘绪宁)
依据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皖1323行初41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皖13行终177号,对刘绪宁持有的灵集用(2010)第01049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