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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3803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转让方取得土地时的购置成本及纳税相关材料、税务机关确认的本次转让计税依据。

六、申报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  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  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 赠与合同;

4.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的材料;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 协议;

6.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  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a.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 b.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 书; c.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取 得不动产的,对拟登记 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个工作日。

10.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已投资额”可提供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 投资情况报告。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 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收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工本费:一本免收,每增加一本10元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皖事通“不动产登记掌上办”、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557-2379051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557-2377606、0557-2379110、0557-6081517

十三、温馨提示: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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