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3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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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申请不动产无查封。
六:申报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 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的材料;
4.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 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析产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夫妻财产协议或者记载有离婚析产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5.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购 买 新 建 商 品 房 的 (未办理预告登记),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需依法备案);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a.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 b.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 书; c.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取 得不动产的,对拟登记 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 公告,公告期为 60 个工作日。)
10. 新建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分别提交: a.安置证明材料(征迁安置协议、棚改安置协议、 结算清单等);b.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c.集资建房合同及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d.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11.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 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 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 且按 揭贷 款当 前无 逾 期):
a.“带押过户” — 新 旧 抵 押 权 组 合 登 记 (转移登记、 新 抵 押 权 首 次登记、旧抵 押 权 注 销 登 记合并办理),由受让人、抵押人(转 让人)、旧抵押权人和 新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带押过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三方(四方)协议; 6.涉税材料; 7.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8.抵押权注销证明(原贷款银行出具); 9.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 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b.“带押过户” — 新 旧 抵 押 权 分 段 登 记 (转移登记、 新 抵 押 权 首 次 登 记 合 并 办理,卖方贷 款 结 清 后 及 时 办 理 旧 抵 押 权 注 销 登 记),由受让人、抵押人(转 让人)和新抵押权人共 同申请 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可 由旧抵押权人单方申 请;主债权消灭的、抵 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 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 权消灭的,可由旧抵押 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带押过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三方(四方)协议; 6.涉税材料; 7.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 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 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贷款结清证明; 4.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c.“带押过户” — 抵 押 权 变 更登记(转移 登记、抵押权 转移登记、变 更 登 记 合 并 办理),由受让人、抵押人(转 让人)、旧抵押权人和 新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四方协议; 6.涉税材料; 7.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8.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9.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变更协议;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 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d.“带押过户” — 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 登记合并办理)由受让人、抵押人(转 让人)、抵押权人共同 申请,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三方协议; 6.涉税材料; 7.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8.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变更协议;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 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七、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工本费:一本免收,每增加一本10元。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皖事通“不动产登记掌上办”、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557-2379051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557-2377606、0557-2379110、0557-6081517 十三、温馨提示: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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